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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禁以重油深加工、原料预处理、沥青、化工项目等名义违规核准或备案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

来源:中国化工报作者:中国化工报发布时间:2023-11-02

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提出了2025年、2030年的主要目标,重点部署了4方面17项任务。

炼油是石化的重要领域,既承担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责任,也为下游化工产业链提供原材料。据统计,2022年我国炼油行业年营业收入约占石油和化学工业的31%、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的4%。炼油行业的高质量发展,对我国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。

意见提出,到2025年,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,千万吨级炼油产能占比55%左右,炼油产能能效原则上达到基准水平、优于标杆水平的超过30%。“十四五”期间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强度进一步下降。

2030年,产能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进一步优化,化工原材料和特种产品保障能力大幅提升,能效和环保绩效达到标杆水平的炼油产能比例大幅提升,技术装备实力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。绿氢炼化、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(CCUS)等技术完成工业化、规模化示范验证,建设一批可借鉴、可复制的绿色低碳标杆企业。

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部署优化产能结构布局、严控新增炼油产能、推进炼厂改造升级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、完善炼油行业管理5项任务。

优化产能结构布局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推动新建炼油项目有序向石化产业基地集中,实现集约集聚发展,并与乙烯、对二甲苯(PX)项目做好配套衔接。引导中小型炼厂向科技型方向发展,做精做特,满足区域市场、细分领域需求。采用政府引导、地方推动、市场化、法治化方式,研究推进地方炼油企业改革重组。优化完善炼油项目配套码头、油库、管道、运销体系。

严控新增炼油产能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应纳入经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,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和污染物总量控制,能效达到标杆水平,环保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。新建炼厂的常减压装置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吨/年。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自备电厂(锅炉)。

推进炼厂改造升级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推进现有炼厂向组分炼油、分子炼油转变,优化炼油总流程。引导现有炼厂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生产技术改造,提高清洁油品、特色油品、化工原料、化工产品的生产灵活性。鼓励已有炼厂改造升级、上优汰劣,稳妥有序推动企业实施产能优化整合,依托现有炼厂按照产能减量置换原则对已建常减压装置进行改扩建(不视为新建)。严格控制新增延迟焦化生产规模,新建装置需配套建设密闭除焦设施,加快推进现有敞开式延迟焦化装置密闭化改造及效果评估。

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提出,各地要依法依规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200万吨/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有序淘汰退出。对符合条件的以生产沥青等化工品为主、加工特种原油或废矿物油等200万吨/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,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允许保留,地方要做好后续全流程监管。对能效低于基准水平或环保治理水平低下,且通过节能降碳减污等改造升级,能效仍无法达到基准水平或污染物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,2025年以前加快退出。

完善炼油行业管理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严禁以重油深加工、原料预处理、沥青、化工项目等名义违规核准或备案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,加强对新建及扩建原油二次加工装置的管理,梳理具备原油二次加工能力的项目。加强顶层设计,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全国炼油规划方案,不断完善炼油产业政策。

绿色发展是炼油行业落实“双碳”目标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。《指导意见》从实现能源资源高效利用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两大方面,部署了8项重点任务。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到2025年,炼油产能能效原则上达到基准水平、优于标杆水平的超过30%。到2030年,绿氢炼化、CCUS等技术完成工业化、规模化示范验证,建设一批可借鉴、可复制的绿色低碳标杆企业。

科技创新是促进炼油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。《指导意见》提出2030年炼油行业技术装备实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,并就加强科技创新部署了4项重点任务,在其他9项重点任务中也明确了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的相关内容。

《指导意见》强调,地方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准入审查,加强炼油项目准入条件与能效标杆水平衔接和匹配,对于违规上马、未批先建项目,依法依规查处。要进一步压实企业成品油保供主体责任,保障国内成品油供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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